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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致快速道路不“快速”,仍照常收通行费合理吗?

王楠 中国城市报 2022-05-21

驾车通过城市快速道路,遇到因路运公司维护保养路段而造成的交通严重拥堵、快速路通行不快的情况,消费者该如何面对?广州市民廖先生选择的应对方式是与路运公司较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廖先生认为自己支付了费用却未获得相应服务,要求路运公司退回他已付的路桥通行费。2020年4月,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廖先生的诉讼请求。

道路维修致拥堵

通行效率降低引争端

廖先生对记者说,2019年,他和朋友驾驶汽车从广州市番禺大桥收费站驶入华南快速路,临近华南大桥路段时,因道路施工出现了严重拥堵情况。


据悉,该段快速路长3公里,正常通行时间约10分钟左右,但廖先生表示,因为拥堵,自己当时在该路段耗时约30分钟。“消耗精力不说,还严重影响了我之后的工作安排。”廖先生说,“更让人不满的是,在道路出口,收费站依然收取我10元通行费,和正常情况一样。”


没有享受到快速路该有的畅通环境和速度条件,却支付了正常的通行费用,廖先生认为这很不合理,属于合同违约。


“付费就意味着我与华南快速路订立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路运公司应当提供与我支付价款对等的服务。”廖先生认为,华南快速路为城市快速路,根据《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城市快速路设计时速在60公里以上,且华南快速路在正常情况下通行速度为60公里/小时至80公里/小时,“而我这次的通行速度估算约为13.33公里/小时,所以运营方未能提供与我支付价款对等的服务,属于合同违约。”


对于廖先生的诉求,华南快速路经营方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拒绝返还其施工路段通行路费,理由是该快速路华南大桥路段的维修已经过广州市公安局和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并发布了相关的公告文件。


此外,记者了解到,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在大桥维修前已经通过当地相关媒体向公众宣布维修事项,并告知了绕行方案。


在廖先生提供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提到,从廖先生乘坐的车辆驶入华南快速路时起,双方即成立事实服务合同关系,但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价款等均未经双方当事人事先协商,亦无书面合同约定,而是由有关行业标准、政府定价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关于廖先生提出的路运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收取的费用不对等属于违约一说,天河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解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公路经营企业需保证通行车辆达到的最低通行时速要求,而城市快速路时速60公里以上指的是设计速度。此外,天河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对于快速道路而言,安全通行是保障,畅通是目的,所以,一旦道路有安全隐患时,路运公司负有公路养护的法定职责,加上该公司在维修前也通过媒体和相关渠道对居民进行了情况告知,故作出驳回原告廖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


类似现象层出不穷

消费者权益难保障

廖先生对此判决结果并不认同,他告诉记者,路运公司在媒体上的情况告知是一种强行将责任转移到司机头上的做法,不是每一位司机都有出门前读报或看线上新闻了解该路段是否在维修的习惯。


“而且本事件的核心不是路运公司告知道路维修情况与否,而是在道路严重拥堵下向司机收取同样的通行费是否合理?”廖先生说,“春节期间,高速公路都有减免过路费等相应措施,其目的除了提升收费站关卡通行效率外,也是对消费者可能遇到的拥堵情况进行补偿。那么为何在城市快速路因日常维修保养而造成拥堵的情况下,路运公司就不能减免相应费用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呢?”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从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公路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等角度出发,天河区法院认为该起诉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亦有利于相关管理部门聚焦问题、找准着力点,解决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值得肯定。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廖先生的案件并非个案,类似的争议在多地均有出现。


2011年,京藏高速公路内蒙古呼和浩特至包头段施工扩建,仅留一条车道通行,大大降低了车辆通行速度,部分消费者提出“为何减速不减价”的质疑;2016年,云南曲陆高速改扩建施工期间,由原来的双向4车道高速公路变成了一条“工地路”,同样引起部分消费者不满;2021年,陕西西安绕城高速进行为期3个月的路面整修工作,有车主提出修路可能引起拥堵导致“高速”变“低速”,影响出行体验……


经常驾车走城市快速道路的广东省政协原常委孟浩表示,对于相关单位维修、保养、扩建道路非常理解,因为大家出门在外首先考虑的就是安全。“但无论是城市快速路还是高速公路,任何收费道路进行维修,只要是在原规定最高限速基础上限速,都应该按降低的限速比例相应地调整道路通行费用,这样才显得公平。”孟浩说,“路运公司作为企业,即使相应道路在维修期间真实影响了消费者的通行效率,却仍不对通行费作出调整,确实无法很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道路运营方应重视相关问题

谈到华南快速路一案,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益律师、北京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锋分析认为,该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因为其本身具有一定意义上的代表性和普遍性。


程锋表示,天河区法院的判决依据主要在于消费者与路运公司之间并无明确合同,所以案件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以及社会常规做法进行判定,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21年1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此外,消费者举证的只是一次单独拥堵事件,如果能举证华南快速路在持续时间(如一个月以上)内多次、经常性地拥堵,其通行效率与普通道路无异,那说明路运公司管理可能存在问题,应该相应地减免通行费。“但对于消费者而言,进行这样持续的法律举证,显然存在一定的难度。”程锋说。


在程锋看来,在华南快速路案件中,消费者本身胜诉还是败诉并不重要,因为该案件的示范性意义已经得以体现。“全国这样的事件并不少见,但消费者走法律途径解决的并不多。这个案件有利于助推路运公司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此外,程锋认为,排除由于暴雨、大雾、车祸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拥堵,单就维保作业看,相比不收费道路,各路运公司针对快速道路收取了一定金额的通行费用,理应尽到更高的服务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合乎标准(包括道路安全、通行速度等)的道路通行条件。这符合消费者权益中的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而且,公路交通是民生之本,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应被分割考虑,要统筹把握。”程锋说。


那么,遇维修作业情况时,路运公司该如何完善相应举措以保障消费者权利?对此,程锋建议:一方面,路运公司可在道路入口处设置清晰标识,明确道路维护时间和可能存在的拥堵路段,提示司机绕行;另一方面,尽可能把施工作业安排在夜晚车流量较少的时间点,这样虽然可能会增加路运公司的费用预算,但能合理保障消费者出行效率,提升出行体验,很有必要。


对于类似案件,有专家认为交通拥堵是城镇化进程中的必然产物,城市快速道路也不能例外。但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新技术促进分会专家委员解筱文看来,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造成道路拥堵的原因既有人为因素、也有路况原因,更包括城市整体规划、发展、建设等综合因素。”他说,“对于快速道路而言,通行车流量、通行时间段、司机驾驶习惯和道路施工维护都有可能会引发拥堵,若多种因素叠加在一起,拥堵几率将更高。”


解筱文认为,在类似案件中,消费者和运营方从各自立场上看都有理有据,不存对错。但快速道路和高速公路运营方并非纯粹的企业,人们还应更多地从社会效益角度考虑问题,从整体建设探索解决途径,比如完善道路收费价格体系、在修路期间进行分流和开辟新的路段、规划道路维护保养时间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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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中国城市报

■作者:王楠

编辑:杜汶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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